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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生活-武汉生活消费社区 版块 生活杂谈 湖北新规: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0月施行(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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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话题] 湖北新规: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10月施行(能执行下去才是好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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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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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晴 + 2 早就该这样那,评论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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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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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洗碗机设备http://www.whcljx.com/商用全自动洗碗机流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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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17 |只看该作者
好,希望能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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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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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22 |只看该作者
有法不依已成为我国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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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09:2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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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22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尽快执行,不想每天晚上散个步提心吊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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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2 |只看该作者
这种类似条例早就有了,

自己百度下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编辑
(2005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ZF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ZF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ZF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域内远离城区的乡(镇)、村,经区人民ZF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ZF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其他区人民ZF所在地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人民ZF确定并报市人民ZF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以下简称禁养区)。
市、区人民ZF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五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见附录。市人民ZF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体高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七条
限养区内,科研机构、演艺团体、动物园和按照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等,可以养用于实验、表演、观赏、护卫的犬只,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限养区内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
第八条
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证明材料;饲养护卫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市人民ZF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公布。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免缴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检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补办。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ZF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候车(船、机)室;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护卫犬在护卫区域巡逻时由管理人员牵引;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七)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八)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九)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管理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有明示标识。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或者市、区人民ZF报告。市、区人民ZF接到报告后,应当严密监控,依法确定禁止饲养犬只和强制检疫、免疫的区域。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举办犬只展览,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类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犬只表演、竞赛、展览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的规定执行。
禁养区、限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
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交易场所;限养区内设立犬类交易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在限养区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的来源合法;
(二)犬只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犬只圈养或者拴养;
(四)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五)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收容无主或者养犬人弃养的犬只。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ZF应当根据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犬类留检场所。犬类留检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
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二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幼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证养犬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或者不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不将弃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处理的,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伤人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所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或者护卫犬活动范围超出护卫区域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将待销售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两年内累计受到罚款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自吊销养犬登记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犬只编辑
一、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Z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犬只。
二、以下34个品种的犬只:
1.所有种类的獒犬(Mastiff)、雪橇犬(Malamute)、拳狮犬(Boxer)、笃宾犬(Dobermann)、大丹犬(Great Dane)、大白熊犬(Great Pyrenees)、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可蒙多犬(Komondor)、罗威纳犬(Rottweiler)、圣伯纳犬(St.Bernard)、萨摩耶德犬(Samoyed)、德国牧羊犬(German Shepherd Dog)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巴山基猎犬(Basset Hound)、寻血猎犬(Bloodhound)、苏俄牧羊犬(Borzoi)、猎狐犬(Foxhound)、灵缇(Geryhound)、猎鹿犬(Deerhound)、威玛猎犬(Weimaraner)、波音达猎犬(Pointer)、贝生吉犬(Basenji)等猎犬;
3.贝林登梗(Bedlington Terrier)、边境梗(Border Terrier)、牛头梗(Bull Terrier)、凯丽蓝梗(Kerry Blue Terrier)、美国斯塔福郡梗(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等梗犬;
4.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斗牛犬(Bull Dog)、松狮犬(Chow Chow)、大麦町犬(Dalmatian)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Tosa)、秋田犬(Akita)、雪达犬(Setter)等其他类别的犬。



现在不是无法可依,完全是执法不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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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0:56 |只看该作者
武汉养犬限令八年无成效 一年犬只伤人千起
发布时间: 2014-01-13 09:22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进入电子报

 前几天,我带着孩子买完菜回小区,遇到一条大狗,孩子吓哭了。我抱起孩子,那条狗扑过来咬住我的腿,把裤子撕破两个大洞,所幸人没有受伤。
  在我家所住的小区,每天都有人遛狗,其中还有狼狗等大型犬,但很少看到拴链子的。另外,据我了解,小区里也没几个人办养狗证。
  武汉不是早就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吗?希望贵报能了解一下规定是如何执行的,同时呼吁养狗人多为别人考虑考虑,规范养狗行为。
  青山区 王女士
  月发十余起藏獒伤人事件
  1月5日,在沌口开发区某企业工作的张女士被两只藏獒咬伤,需要分6次接种狂犬病疫苗,花费数千元。这两只藏獒是公司3年前买来看门的,有专门的饲养员,她也曾多次给它们喂食。
  据武汉市疾控中心统计,去年,到该中心接种狂犬病疫苗的人数达2万余人次。“从记录看,八成左右的伤人犬是有主人的。”该中心疫苗接种咨询组组长朱政纲介绍,患者中,每个月至少有十来人是被藏獒咬伤。
  另据了解,去年以来,武汉市公安局处理犬只伤人投诉1000多起。
  记者连续多日探访发现,尽管是冬天,但在汉口江汉路步行街、武展中心广场,武昌临江大道、光谷广场等公共场合,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市民遛狗,其中不乏雪橇犬、牧羊犬、猎犬甚至藏獒等大型犬。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养狗者,他们大都表示,自己养的狗虽然高大,但性格温顺,而且有人看管,不会伤人。但武汉小动物协会会长刘凡指出,一些孩子、老人看见大型犬可能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惊恐、逃跑而招来犬只伤害。
  宠物店公开交易大型犬
  2005年,《武汉市养犬条例》出台,明确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销售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到地面)超过45厘米;烈性犬包括獒犬、雪橇犬、罗威拿犬、德国牧羊犬等34种。
  上月20日,记者在武汉长江二桥花鸟宠物市场探访发现,多家宠物店挂牌出售禁养目录中的德国牧羊犬、萨摩耶犬、藏獒等烈性犬。与此同时,本地一些生活网站以及淘宝网上,也公开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记者向武汉市公安局通报后,该局治安管理局对长江二桥花鸟宠物市场进行了查处,清理和教育违规经营户36家,处理违规销售的大型犬、烈性犬60条。
  知情人透露,武汉市公安局每年都会进行两次犬患集中整治,但在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销售方面收效甚微,“警方还没进入市场,就有人通风报信,商贩迅速关门走人。”
  法规难以落实,一些小区推出的犬患自治也不了了之——百步亭花园小区和洪山丽岛花园小区的狗协,近两年相继解散,主要原因是,养犬居民增多,规劝没有效果,只能作罢。
  有关人士呼吁重手治狗患
  去年底,北京、郑州等城市相继修改了养犬条例,设置禁止养犬、遛犬的特定区域和遛犬时间;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犬5000元罚款。
  刘凡建议,武汉对大型犬的界定,可效仿哈尔滨,将肩高45厘米放宽至55厘米;同时,严格规范养犬者的行为。从去年12月起,郑州市民带狗出门时,不仅要携带养犬证,犬只还需系犬链,否则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进行免疫并逾期不改的犬只强制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ZF参事胡全志表示,要治理狗患,Z重要的是规范养狗行为并加强监管,公安、畜牧、工商、城管等单位要明确职权,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编辑:田思凤)

http://news.cnhubei.com/xw/wuhan/201401/t2813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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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犬限令八年无成效 一年犬只伤人千起
发布时间: 2014-01-13 09:22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进入电子报

 前几天,我带着孩子买完菜回小区,遇到一条大狗,孩子吓哭了。我抱起孩子,那条狗扑过来咬住我的腿,把裤子撕破两个大洞,所幸人没有受伤。
  在我家所住的小区,每天都有人遛狗,其中还有狼狗等大型犬,但很少看到拴链子的。另外,据我了解,小区里也没几个人办养狗证。
  武汉不是早就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吗?希望贵报能了解一下规定是如何执行的,同时呼吁养狗人多为别人考虑考虑,规范养狗行为。
  青山区 王女士
  月发十余起藏獒伤人事件
  1月5日,在沌口开发区某企业工作的张女士被两只藏獒咬伤,需要分6次接种狂犬病疫苗,花费数千元。这两只藏獒是公司3年前买来看门的,有专门的饲养员,她也曾多次给它们喂食。
  据武汉市疾控中心统计,去年,到该中心接种狂犬病疫苗的人数达2万余人次。“从记录看,八成左右的伤人犬是有主人的。”该中心疫苗接种咨询组组长朱政纲介绍,患者中,每个月至少有十来人是被藏獒咬伤。
  另据了解,去年以来,武汉市公安局处理犬只伤人投诉1000多起。
  记者连续多日探访发现,尽管是冬天,但在汉口江汉路步行街、武展中心广场,武昌临江大道、光谷广场等公共场合,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市民遛狗,其中不乏雪橇犬、牧羊犬、猎犬甚至藏獒等大型犬。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养狗者,他们大都表示,自己养的狗虽然高大,但性格温顺,而且有人看管,不会伤人。但武汉小动物协会会长刘凡指出,一些孩子、老人看见大型犬可能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惊恐、逃跑而招来犬只伤害。
  宠物店公开交易大型犬
  2005年,《武汉市养犬条例》出台,明确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销售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到地面)超过45厘米;烈性犬包括獒犬、雪橇犬、罗威拿犬、德国牧羊犬等34种。
  上月20日,记者在武汉长江二桥花鸟宠物市场探访发现,多家宠物店挂牌出售禁养目录中的德国牧羊犬、萨摩耶犬、藏獒等烈性犬。与此同时,本地一些生活网站以及淘宝网上,也公开销售大型犬、烈性犬。
  记者向武汉市公安局通报后,该局治安管理局对长江二桥花鸟宠物市场进行了查处,清理和教育违规经营户36家,处理违规销售的大型犬、烈性犬60条。
  知情人透露,武汉市公安局每年都会进行两次犬患集中整治,但在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销售方面收效甚微,“警方还没进入市场,就有人通风报信,商贩迅速关门走人。”
  法规难以落实,一些小区推出的犬患自治也不了了之——百步亭花园小区和洪山丽岛花园小区的狗协,近两年相继解散,主要原因是,养犬居民增多,规劝没有效果,只能作罢。
  有关人士呼吁重手治狗患
  去年底,北京、郑州等城市相继修改了养犬条例,设置禁止养犬、遛犬的特定区域和遛犬时间;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犬5000元罚款。
  刘凡建议,武汉对大型犬的界定,可效仿哈尔滨,将肩高45厘米放宽至55厘米;同时,严格规范养犬者的行为。从去年12月起,郑州市民带狗出门时,不仅要携带养犬证,犬只还需系犬链,否则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进行免疫并逾期不改的犬只强制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ZF参事胡全志表示,要治理狗患,Z重要的是规范养狗行为并加强监管,公安、畜牧、工商、城管等单位要明确职权,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编辑:田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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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一些看起来不起眼的小型犬更具攻击性。比如吉娃娃博美。一些大型犬反而很温顺。仅从身高体重来判断有失公允,应该明确犬种而不是一刀切。 本帖Z后由 舊я時光 于 2016-7-29 11: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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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宝俱乐部 手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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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1:2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执行起来难度好大啊,不过有个法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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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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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2:00 |只看该作者
狗为什么不能与人和睦相处?养温和的大狗有错?非要赶尽杀绝??
Micky帅克的姐姐,巴顿的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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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2:26 |只看该作者
这规定那规定,只一条就够了:凡咬人的狗,一律处死,狗主除承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外,罚十万。



老是有些狗主说欧美对狗几好几好几有素质,那别个欧美狗咬人狗拉屎罚得也蛮狠好吧。老美每年几十万条狗和猫冒被人领养就安乐死,放在天朝试试,动保和一些网民不闹翻天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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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3:19 |只看该作者
众圆里天天都有遛狗的,负一楼韩泰美食城还允许带狗进去吃饭,工作人员说狗主人是客人,不能赶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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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3:42 |只看该作者
那我就懂为什么国民老岳父公他要换别墅了 看来小区里面阿拉斯加 哈士奇都不让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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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意粉 手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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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3:49 |只看该作者
ZF应该是看了警花与警犬之后有感而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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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3:51 |只看该作者
说不能闯红灯,不能乱穿马路

城市缺乏的是一种氛围,对于不文明现象的鄙视,排斥的氛围

法治方面更不用说了,相关职能部门都是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那就是认清生活的真相后还依然热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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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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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1:04 |只看该作者
留个抓狗电话好不好。小区一楼住户养了一只超大的看不出品种的黑狗,从来不栓,怕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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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1:40 |只看该作者
期待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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